本準則施行前由其他機關許可設立辦理榮民榮眷輔導服務事務之財團法 人,依本準則監督之,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 正。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會定之,逾期不補正者,由本會協調原許可機關撤銷 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