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特殊表現之評分,以最近十年內,對於農田水利事業有貢獻獲政府機關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或農田水利會公開表揚者,其標準如下:
  一、政府機關表揚者,每次以五分計算。
  二、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表揚者,每次以四分計算。
  三、農田水利會表揚者,每次以二分計算。
  前項之加計分,其以同一事蹟重複接受表揚者,以分數較高者計算。同
  一或不同單位之表揚項目相同者,該表揚項目之累計總分,最高以六分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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