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表現之評分,以最近十年內,對於農田水利事業有貢獻獲政府機關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或農田水利會公開表揚者,其標準如下: 一、政府機關表揚者,每次以五分計算。 二、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表揚者,每次以四分計算。 三、農田水利會表揚者,每次以二分計算。 前項之加計分,其以同一事蹟重複接受表揚者,以分數較高者計算。同 一或不同單位之表揚項目相同者,該表揚項目之累計總分,最高以六分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