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漁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
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
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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