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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漁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漁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 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 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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