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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雇主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避免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室內,並應於鍋爐房設置必要之 通風設備或採其他排除廢氣措施。但無廢氣滯留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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