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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完成登錄之產品,申報者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範圍、型式及功能相 符,且實體不得與登錄事項相異。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報者準備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實施複測 、抽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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