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902041981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之1、第5條之2、第6條、第9條、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立法總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機械
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
十二日發布,並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為使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登錄制度運作更符合貨品通關實務及後續管
理所需,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輸入者得申請先行放行之樣態,以資便民(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
二、輸入者對於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各款情形之輸入產品申辦免申報登錄時
    ,該產品之申請、追蹤、查核及監督管理,準用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
    證辦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三、放寬資訊申報登錄補正總日數為六十日之規定,以資便民(修正條文
    第六條)。
四、申報者於申請變更登錄內容或登錄效期之展延時,放寬測試證明文件
    效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輸入者因其輸入之產品被列入邊境管理受輸入限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
一、已向國內檢定機構、驗證機構或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申請輸
    入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檢測試驗,尚未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二、其他特殊情形,有先行放行之必要,並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先行放行之申請、追蹤、查核及監督管理,準用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
放行辦法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項明定申報者宣告其產品符合
    安全標準之三種佐證方式,包含經檢定機構、驗證機構或經認證組織
    (例如我國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分別實施檢
    定、審驗或自主檢測與產品製程一致性查核,並另於第五條第三款規
    定以單品申報登錄者,免附產品製程符合一致性證明。因此單品之申
    報登錄,僅需經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完成檢測合格,則輸入單
    品之先行放行受理條件,基於整體規範制度的一致性,亦應比照辦理
    。
二、爰此,考量輸入產品之先行放行,確有以單品輸入情形,爰於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已向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申請輸入產品符合安全
    標準之檢測試驗者,增列為申請先行放行之樣態,以資便民。

輸入者對於符合第二條各款情形之產品因被列入邊境管理受輸入限制,而
有解除通關限制之必要者,應備具產品用途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免申報登錄,以取得專用通關證號代碼,並於進口報單填報該代碼。
輸入者以詐欺、虛偽不實方法取得前項之通關證號代碼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撤銷該代碼,並按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後續通關證號代碼之申請一年至
三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輸入者之產品有違反第一項所定通關證號代碼之聲明用途者,中央主管機
關應廢止該產品之通關證號代碼,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專用通關證號代碼申
請六個月。
第一項免申報登錄之申請、追蹤、查核及監督管理,準用機械類產品申請
免驗證辦法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鑑於符合第二條各款情形之輸入產品申辦免申報登錄,於取得專用通
    關證號代碼之申請、准駁、證號代碼之指定等行為,皆屬邊境管制之
    作為,然該等輸入產品通關後之流佈管理與查核尚無執行依據。
二、為加強符合第二條各款免申報登錄情形之輸入產品後續管理,實有擴
    大準用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等有關輸入供加
    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等態樣之追蹤、查核之規定,爰於第四
    項增訂準用之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資訊申報登錄未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係辦理資訊申報登錄之補正規定,茲因申報登錄應檢附資料係
    於第五條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申報登錄防爆電氣設備安全資訊之補正總日數有超過三十日之實
    務需求,爰將第二項補正總日數修正為六十日,避免申報者需重新申
    請及再繳交審查規費,以資便民。

申報者完成登錄後,登錄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
請變更登錄。
前項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網站。但
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
替代之。
〔立法理由〕
查第五條規定申報者宣告產品安全時,傳輸至資訊網站之佐證符合安全標
準之測試證明文件,須具有三個月以上效期,惟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內容
與宣告產品安全有別,且考量變更登錄之審查時間實務上為三十日內完成
,爰修正第二項將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時,其能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試
證明文件,放寬為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以資便民。

經完成登錄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
內重新申報登錄:
一、安全標準有修正,致原登錄事項不符規定。
二、登錄之產品設計有變更,致原申報資訊內容須更新。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報者得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
網站,以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但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
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替代之。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報登錄。
〔立法理由〕
一、查第五條規定申報者宣告產品安全時,傳輸至資訊網站之佐證符合安
    全標準之測試證明文件,須具有三個月以上效期,惟申報者申請展延
    與宣告產品安全有別,且考量展延之審查時間實務上為三十日內完成
    ,爰修正第二項將申報者申請展延時,其能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試
    證明文件放寬為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以資便民。
二、逾效期申請應重新申報登錄之規定,移列第三項,並酌作修文字,以
    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