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
或運送之運作人,依本辦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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