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對象申報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經審查核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差 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前項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不予退還,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 部分。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