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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民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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