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民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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