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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 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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