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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審查單位應於核准之審查通過通知書中載明,審查單位對於該境外結構型 商品之核准通過,並非擔保申請事項之真偽或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價值, 受託或銷售機構仍應負商品審查與得否上架受託或銷售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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