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受查者如有會計政策之變動,應逐項查明其是否有變更前之分析、影響數
之評估、與同業比較等合理性分析及具體事證。受查者如有會計估計事項
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
間、攤銷方法、殘值及其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變動所致之變動,應比照上
開規定辦理。
受查者如改用新會計政策,應查明是否已追溯適用;如有實務上不可行之
情形,應查明是否已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處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評價技術原則應一致地採用,受查者如有折舊性、折耗性資產、無形
    資產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變動所致之會計估計變動,會計師應予查明
    ,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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