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
品價值扣除客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
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九條擴大抵繳範圍至其他商品,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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