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客戶,並應於 客戶到期還券當日退還擔保品。 本公司接受客戶還券申請後,應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標的證券及證券擔保品(中央登錄公債除外) 之即時撥轉作業。 退還之現金擔保品,應存入客戶之銀行存款帳戶,中央登錄公債應依經 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