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客戶,並應於
  客戶到期還券當日退還擔保品。
  本公司接受客戶還券申請後,應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標的證券及證券擔保品(中央登錄公債除外)
  之即時撥轉作業。
  退還之現金擔保品,應存入客戶之銀行存款帳戶,中央登錄公債應依經
  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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