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前條提報基金聯合審查委員會審查之案件,本公司得請該案件之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列席簡報、解答問題及補充說明。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十七條之規定,明定基金聯合審查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提報該次會議
    案件之相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列席簡報、解答問題及補充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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