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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薦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薦任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 之。 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 長、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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