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
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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