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
      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
      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
      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
      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調)查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報告
      人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
      負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
      人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
      經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
      意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各科室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會辦單位經辦人員
        負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
        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
        者,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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