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集水井及連接管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集水井:
  (一)雨水集水井設置於道路側溝匯流點,並以連接管接入雨水幹支渠
        。有人行道者,設於人行道之緣石邊;無人行道者,設於臨道路
        與私有地分界線之道路內為原則。污水井之設置比照辦理。
  (二)雨水集水井應為矩形構造物,其井底深應比連接管底低二十公尺
        以上,其上鋪設鑄鐵格柵蓋板。
  (三)污水集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經管理機關核
        准之製品,內徑或內面淨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井之深度以
        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為原則,井蓋為鑄鐵或鋼筋混凝土製,污水
        集水井之底部,須做成半管狀。
  二、污水連接管埋設或鋪設之方向以與支管成垂直,與支管連接處成六
      十度角為原則。連接管之坡度應保持百分之一以上為原則,與支管
      之連接處應在支管之上半部,最小管徑為一百五十公厘,連接處之
      構造以採用叉管連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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