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埋葬許可證明而埋葬屍體或未依許可內容
處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提出申請或改善,
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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