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委託處理者或其委託清除機構清除廢棄物進場,應填具一般廢棄物及一般
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以下簡稱遞送聯單)。
廢棄物進入處理廠場應過磅。除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免費處理者外,並應依
本府公告之收費基準繳納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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