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規章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現時完全不適用者。
  二、完全不合時代要求,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三、機關裁併,有關規章無保留必要者。
  四、行政規章與法律或上級法規牴觸者。
  五、規定事項可以一般行政命令替代者。
  六、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七、母法業經廢止或變更,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
  八、已不適用或就母法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子法無保留必要者。
  九、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或新規章可資適用,舊規章無保留必要者。
  十、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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