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自治規則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其規定有增、刪、變更之必要者。
  二、規定事項有不切合實際或時代要求,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三、規定事項部分已不適用者。
  四、因有關中央法規、自治法規之修正或廢止,應配合修正者。
  五、同一規則,內容前後重複矛盾者。
  六、數種規則相互牴觸者。
  七、規則所定機關名稱與現時體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之主管或執行機關
      業經裁併或變更者。
  八、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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