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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市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者 ,得填具市庫支票補發申請書向財政處申請補發,但逾發票日五年且已繳 庫者,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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