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兄弟姐妹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互助補助事實時,互助補助費以兄
  弟姐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
  生互助事實時,互助補助費以夫妻之一人申請為限。子女與父母同為互
  助人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補助事實時,互助補助費以由子女或父
  母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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