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或僱用本市市民比例未達
  員工總額百分之四十者,由執行單位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撤銷其優惠
  條件,並請稅捐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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