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管溝寬度不得少於夯壓機具最小寬度加十公分,每單元挖掘範圍
除另有特殊原因並經核准者外,應以單一街廓為之,或長度不得超過五十
公尺。道路挖掘超過一個單元以上者,每次施工以一單元為限,且每單元
施工前應先將前次施工單元道路回填、夯實與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至與原
路面高程齊平後,始得再施作挖掘。
同一道路兩側,不得同時進行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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