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濟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時視為放棄權利。但重大
傷病住院醫療濟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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