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三項總平均丙等以上准予結業,但綜合表現成績必須
      在丙等以上。
  二、未達第一款者由學校舉行結業試驗,及格者予以結業。
  三、不合一、二款標準,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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