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三項總平均丙等以上准予結業,但綜合表現成績必須 在丙等以上。 二、未達第一款者由學校舉行結業試驗,及格者予以結業。 三、不合一、二款標準,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