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排放污(廢)水之水質或水量異常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 知水利局。 前項用戶排放污(廢)水異常經改善後,用戶應於改善完成日次日起十日 內再行通知水利局,並申報異常排放量及提出緊急應變處理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