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用戶排放污(廢)水之水質或水量異常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
知水利局。
前項用戶排放污(廢)水異常經改善後,用戶應於改善完成日次日起十日
內再行通知水利局,並申報異常排放量及提出緊急應變處理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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