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租約或終止地上權並塗
銷地上權登記,其已繳之租金、租賃擔保金或權利金、地租不予退還:
一、積欠租金或地租金額達二年之總額,經催告無效。
二、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得終止之事由並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
人。
因法令或都市計畫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達
到原租賃或設定地上權之目的時,本府得終止租約或終止地上權。承租人
或地上權人已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地租應按契約存續期間計算,溢繳部
分及租賃擔保金應無息退還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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