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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各業務主管對本單位發出之機密文件及資料,應督導所屬每年清查檢討 一次,並按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以減輕密件保管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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