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務機密,維護國家安全,依據「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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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所稱公務機密,係指公務上應保守之秘密消息、文書、圖表或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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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府員工應依法忠誠服務,絕對保守國家機密,處理公務機密時,必
須採取保密措施,嚴防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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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單位主管應視業務需要,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處理機密文件,除應
注意其對國家之忠誠及無交往可疑人物外,並須具有保密警覺及熟悉保
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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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本細則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機關首長負領導責任。
二、單位主管負督導責任。
三、處理密件人員負保密責任。
四、政風單位負策劃協調考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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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機密資料除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所定標準辦理區分外,對本府自創
之機密資料亦比照該標準辦理區分:
一、具有最高機密性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受到最嚴重損害者,
為「絕對機密」。
二、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嚴重損害國家利益與尊嚴及
對外國政府有重大利益者,為「極機密」。
三、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尊嚴,或有利於外國者,為
「機密」。
四、其他應保守機密者為「密」。
不須保密事項不得區分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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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機密等級列「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市長核定;「機密
」或「密」由經辦人審慎區分,單位主管審核時應同時注意其區分是否
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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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頁或活頁保密文書,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每頁右上角,加裝封面裝訂成
冊時,標示於封面右上角,圖表之機密等級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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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核定機密等級時,應依規定加註解密條件,內容如下:
一、公佈後解密。
二、附件抽存解密。
三、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四、其他( )。
五、密等之變更除本條一至四項規定得逕行解密外,無論密等升、降,
均不預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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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列入機密等級之資料其內容仍有限制閱讀必要者,亦應審慎核定,
並標示「限閱」字樣及編號分發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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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料之分發,應限於其職務上必須知悉或必須持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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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機關、社團或廠商因業務需要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應報請
市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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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各局室承辦密件人員及收發人員應另立密件收發文登記簿,該登記簿
應加註機密等級,視同機密文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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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發人員收到機密文書後,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於密件收發文簿,併
陳送 市長或指定人員親自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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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之辦理及會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處理,會商經過情形並應附
卷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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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文者
及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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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應保管於檔案室,與非機密文書分離,由檔案承辦員以專櫃依
照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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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
或指定人員接管,列冊呈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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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之必要者,保管單位得報請上級主管長官核准後,
由保管人員在上級機關派員或本府政風室監督燒燬或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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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業務主管對本單位發出之機密文件及資料,應督導所屬每年清查檢討
一次,並按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以減輕密件保管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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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料禁止於電話中用明語傳達或討論,如有必要時,應依照有關通
訊保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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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傳真機應設專人保管,并以傳遞急要公文書為原則,不宜傳送機密
資料,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用傳真機必要時,應先撥通電
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遞,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自動
接收,以免誤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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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傳真機時,對於接收單位人員應先認證無誤後,再行傳遞,嚴禁自
動內接收,以免誤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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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傳真機不得洩漏國家機密,其通信內容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或國家利
益,若發現有上述情事者,應即通知政風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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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者,應以私密方式舉行,主辦會議之單位人
員,均負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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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之資料由主辦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非經許可
,不得任意攜出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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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辦單位就其範圍簽請 市
長核准後發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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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蒞臨參觀、訪問、洽商公務或私人拜訪,各單位承辦業務人員應視
實際情形,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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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開辦公場所,應將辦公桌上文件收存抽屜或鐵櫃並加以上鎖,以
防文件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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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應切實遵守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及本府有關保密措施,注意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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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公務機密,須考慮採取保密措施,並檢點個人言行,有無洩漏遺失
情事,如發現他人有不利於保密之行為,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者,應
向 市長或政風室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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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員工不得兼任通訊或其他報章刊物之通訊員或特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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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私人通信,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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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並不得記載自口頭
或其他方面獲得之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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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分定期及不定期檢查,由政風室擬具實施計畫,
每半年實施定期檢查一次,必要時實施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列具優
點及缺點,並簽請 市長核閱後送各單位,俾以改進檢查之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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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員工發覺機密資料已洩漏或遺失時,應即向主管報告,並通知政風
室處理,以最迅速方法,撤查其原因責任,簽報 市長處理,並聯繫有
關單位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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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員工推行保密措施成效卓著,予以適當之獎勵,違反本細則之規定
因而洩漏國家機密者,除刑事責任部份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外,並由本
府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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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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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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