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0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務機密,維護國家安全,依據「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公務機密,係指公務上應保守之秘密消息、文書、圖表或物
  品。

  凡本府員工應依法忠誠服務,絕對保守國家機密,處理公務機密時,必
  須採取保密措施,嚴防洩密。

  本府各單位主管應視業務需要,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處理機密文件,除應
  注意其對國家之忠誠及無交往可疑人物外,並須具有保密警覺及熟悉保
  密方法。

  實施本細則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機關首長負領導責任。
  二、單位主管負督導責任。
  三、處理密件人員負保密責任。
  四、政風單位負策劃協調考核責任。

  受領機密資料除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所定標準辦理區分外,對本府自創
  之機密資料亦比照該標準辦理區分:
  一、具有最高機密性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受到最嚴重損害者,
      為「絕對機密」。
  二、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嚴重損害國家利益與尊嚴及
      對外國政府有重大利益者,為「極機密」。
  三、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尊嚴,或有利於外國者,為
      「機密」。
  四、其他應保守機密者為「密」。
  不須保密事項不得區分機密等級。

  本府之機密等級列「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市長核定;「機密
  」或「密」由經辦人審慎區分,單位主管審核時應同時注意其區分是否
  適當。

  單頁或活頁保密文書,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每頁右上角,加裝封面裝訂成
  冊時,標示於封面右上角,圖表之機密等級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

  機密文書核定機密等級時,應依規定加註解密條件,內容如下:
  一、公佈後解密。
  二、附件抽存解密。
  三、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四、其他(            )。
  五、密等之變更除本條一至四項規定得逕行解密外,無論密等升、降,
      均不預估期間。

  不須列入機密等級之資料其內容仍有限制閱讀必要者,亦應審慎核定,
  並標示「限閱」字樣及編號分發登記備查。

  機密資料之分發,應限於其職務上必須知悉或必須持有之人。

  其他政府機關、社團或廠商因業務需要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應報請  
  市長核准。

  本各局室承辦密件人員及收發人員應另立密件收發文登記簿,該登記簿
  應加註機密等級,視同機密文書保管。

  收發人員收到機密文書後,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於密件收發文簿,併
  陳送  市長或指定人員親自啟封。

  機密文書之辦理及會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處理,會商經過情形並應附
  卷存查。

  機密文書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文者
  及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機密文書應保管於檔案室,與非機密文書分離,由檔案承辦員以專櫃依
  照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
  或指定人員接管,列冊呈報備查。

  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之必要者,保管單位得報請上級主管長官核准後,
  由保管人員在上級機關派員或本府政風室監督燒燬或溶化。

  各業務主管對本單位發出之機密文件及資料,應督導所屬每年清查檢討
  一次,並按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以減輕密件保管之負擔。

  機密資料禁止於電話中用明語傳達或討論,如有必要時,應依照有關通
  訊保密規定辦理。

  電話傳真機應設專人保管,并以傳遞急要公文書為原則,不宜傳送機密
  資料,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用傳真機必要時,應先撥通電
  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遞,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自動
  接收,以免誤傳。

  使用傳真機時,對於接收單位人員應先認證無誤後,再行傳遞,嚴禁自
  動內接收,以免誤傳。

  使用傳真機不得洩漏國家機密,其通信內容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或國家利
  益,若發現有上述情事者,應即通知政風單位處理。

  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者,應以私密方式舉行,主辦會議之單位人
  員,均負保密責任。

  秘密會議之資料由主辦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非經許可
  ,不得任意攜出會場。

  秘密會議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辦單位就其範圍簽請  市
  長核准後發佈之。

  來賓蒞臨參觀、訪問、洽商公務或私人拜訪,各單位承辦業務人員應視
  實際情形,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員工離開辦公場所,應將辦公桌上文件收存抽屜或鐵櫃並加以上鎖,以
  防文件散失。

  員工應切實遵守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及本府有關保密措施,注意
  保密。

  處理公務機密,須考慮採取保密措施,並檢點個人言行,有無洩漏遺失
  情事,如發現他人有不利於保密之行為,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者,應
  向  市長或政風室檢舉。

  本府員工不得兼任通訊或其他報章刊物之通訊員或特約記者。

  公務人員私人通信,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公務人員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並不得記載自口頭
  或其他方面獲得之機密資料。

  本府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分定期及不定期檢查,由政風室擬具實施計畫,
  每半年實施定期檢查一次,必要時實施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列具優
  點及缺點,並簽請  市長核閱後送各單位,俾以改進檢查之缺點。

  本府員工發覺機密資料已洩漏或遺失時,應即向主管報告,並通知政風
  室處理,以最迅速方法,撤查其原因責任,簽報  市長處理,並聯繫有
  關單位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本府員工推行保密措施成效卓著,予以適當之獎勵,違反本細則之規定
  因而洩漏國家機密者,除刑事責任部份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外,並由本
  府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行政處分。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