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土資場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填埋功能者,基地應屬低窪地或山谷地。在平地面積不得少於一
      公頃且容量不得少於一萬立方公尺;在都市計畫範圍之山坡地範圍
      內者,面積不得少於三公頃且容量不得少於三萬立方公尺;在非都
      市土地之山坡地範圍內者,容量不得少於三萬立方公尺且其面積應
      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具填埋功能
      者,基地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
  二、出入聯外道路除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溝渠(永久性空地)
      、河川者,其道路設施已開闢完成,且綠帶或溝渠(永久性空地)
      、河川兩側道路,經規劃開闢為單向車道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外,
      應為己開闢完成之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