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填埋功能者,基地應屬低窪地或山谷地。在平地面積不得少於一
公頃且容量不得少於一萬立方公尺;在都市計畫範圍之山坡地範圍
內者,面積不得少於三公頃且容量不得少於三萬立方公尺;在非都
市土地之山坡地範圍內者,容量不得少於三萬立方公尺且其面積應
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具填埋功能
者,基地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
二、出入聯外道路除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溝渠(永久性空地)
、河川者,其道路設施已開闢完成,且綠帶或溝渠(永久性空地)
、河川兩側道路,經規劃開闢為單向車道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外,
應為己開闢完成之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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