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私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外國
 人非以學生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立補習班
 ,但班主任應以本國人擔任。已擔任補習班班主任者,如因在職進修而
 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受前項限制。補習班班主任為專任,其設籍應在班
 址所在地,且應年滿二十歲,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但理燙髮、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
     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如設二類科以上者,應具
     備其中一類科技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中小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
 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兼任班主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