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私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外國
人非以學生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立補習班
,但班主任應以本國人擔任。已擔任補習班班主任者,如因在職進修而
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受前項限制。補習班班主任為專任,其設籍應在班
址所在地,且應年滿二十歲,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但理燙髮、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
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如設二類科以上者,應具
備其中一類科技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中小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
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兼任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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