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簡易自來水事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檢查。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未定期自行檢驗或委託合格檢測測定機構或
      自來水事業協助辦理。
  三、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拒絕本府衛生局或環境保護局抽驗。
  四、不依第十四條之規定,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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