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人員每年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得與服務單位協商於一個月內分批擇一日 休畢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除元旦、農曆春節、清明 節、端午節、中秋節全員休假外,為配合業務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 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訂之應放假之日,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並以排班輪值方式為之。 早班值勤時間自八時起至十六時三十分止。晚班值勤時間自十三時三十分 至二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