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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重大傷病院以二等以下病房為限。超過二等病房之費用及伙食、特別護 士、陪床、診斷書、掛號費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但因執行職務重傷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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