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執行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空地資料如所有權人、管理人及各該土地
  地段、地號、地目及空屋資料如所有權人、管理人及各該建築物之門牌
  號碼、戶籍地址、現居地址等相關資料,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各區戶
  政事務所負責提供並協助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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