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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為強化對本縣殯葬設施之管理與輔導,應每二年至少辦理查核及評鑑一次 。經平見成效良好具有示範作用者,酌予獎勵。 為提升本縣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服務品質,應每二年分區辦理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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