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計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機關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審、執行與考核事項。
  二、會計制度之訂定推行及會計事務之督導、改進事項。
  三、政府統計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考核事項。
  四、資訊管理業務之推展、督導事項。
  五、主計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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