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法規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省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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