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公共造產收支帳目,應依公共造產基金
  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共造產基金會計制度由本府民政廳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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