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人民申請登記地上權之土地,以地上房屋係自費建築並供為自住者
  為限,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用地實際使用之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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