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勒令歇業,公告註銷登記執照。
  一、違反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
      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拒不停業或屆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三、承包工程偷工減料,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僱用未經登記之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設計或裝修導管工程者。
  五、一年內受二次以上停業處分者。
  違反第六條規定未申請承裝業登記擅自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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