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勒令歇業,公告註銷登記執照。 一、違反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 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拒不停業或屆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三、承包工程偷工減料,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僱用未經登記之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設計或裝修導管工程者。 五、一年內受二次以上停業處分者。 違反第六條規定未申請承裝業登記擅自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