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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東部土地開發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開發處為開發東部土地所需各項工程經費及收回之開發費用,應設立專 戶儲存臺灣土地銀行專供支付開發費用及償還貸款本息,不得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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