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場作業人員於作業時,應視作業性質,穿帶左列之安全防護裝備:
  一、安全帽。
  二、煤礦帽用安全燈或煤以外礦場作業用照明燈。
  三、工作鞋。
  四、工作服。
  五、安全手套。
  六、防塵口罩。
  七、防塵或防護眼鏡。
  八、噪音防護器。
  九、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
  十、安全索、安全帶及其他高架作業之防護裝備。
  十一、其他經礦務局指定之防護裝備。
  前項安全防護裝備應由礦業權者供應,並由礦場負責人維護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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