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作業人員於作業時,應視作業性質,穿帶左列之安全防護裝備: 一、安全帽。 二、煤礦帽用安全燈或煤以外礦場作業用照明燈。 三、工作鞋。 四、工作服。 五、安全手套。 六、防塵口罩。 七、防塵或防護眼鏡。 八、噪音防護器。 九、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 十、安全索、安全帶及其他高架作業之防護裝備。 十一、其他經礦務局指定之防護裝備。 前項安全防護裝備應由礦業權者供應,並由礦場負責人維護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