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委任待遇消防隊員之遴用資格規定如左:
  一、初中以上學校畢業,曾受消防警察教育者。
  二、曾受警士或士官以上教育者。
  三、曾充義勇消防幹部二年或隊員三年以上,經當地警察局(所)證明
      確實者。
  四、修理車輛或消防器材技能,持有公私營廠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須持有汽車駕駛人執照。第二款、第三款人員
  之消防常識及技術,第四款人員之修理技能,均須經考驗合格,始得遴
  用。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格遴用,如其消防技術特優或有汽車四級以
  上保養之技能,於考驗時經本府警務處派員監考證明屬實者,其年齡得
  放寬至四十歲。
  第一項人員,具有委任警員任用資格者,升任委任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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