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危險品裝卸運輸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裝卸火藥類、液氨、氯乙烯丙烯睛、二氯乙烷、苯及甲苯等危險品時,
  車站應通知管轄鐵路警務段、所。但在專用側線裝卸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