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請求追加預算,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追加預算所需經費,應儘先在本單位預算內,統籌設法追減一部分
      經費充作財源。無法自行籌措,必須另行追加歲入預算者,應先洽
      財政廳籌妥財源,始得辦理追加歲出預算。
  二、請求追加減預算時,應編具歲出、歲入追加減預算表,檢附歲出計
      畫說明提要及各項明細表,報本府核辦。
  三、請求追加減預算,應由主管機關負責審核,認係確屬合於規定,始
      得檢同原表於年度終了前五個月送達本府核辦,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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